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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近日施行
浏览 2994 次【字号 】 发布时间:2007-11-22 打印本页
    

 

              《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近日施行 
                                   来 源:甘肃经济日报 2007-11-15


本报讯(记者 宋珍)记者11月14日从省工商局获悉,《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近日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这意味着“甘肃省著名商标” 字样不得随意使用。

《条例》规定,著名商标有效期满需保留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续展。期满之日起,未申请续展的,可以给予三个月的宽展期。逾期未申请的,该著名商标资格失效。每次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条例规定著名商标的使用以认定的商品为准,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未经依法认定或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使用“甘肃省著名商标”字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他人著名商标标识,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更换其著名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条例》还将对构成著名商标侵权的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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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公告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对于三个月异议期内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任何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

根据国际惯例,查询所涉及的商标注册信息仅供参考,无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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