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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冒用注册标志消费者难索双倍赔偿
浏览 3082 次【字号 】 发布时间:2007-8-15 打印本页
    付小姐在海口解放西路“洛曼琪”鞋店购买了一双鞋,但包装袋、鞋盒、鞋体、发票上的“商标”却都不一样的消息。记者近日了解到,由于付小姐和经营者对是否进行“双倍赔偿”无法达成一致,目前这双鞋还在付小姐手上“滞留”。
  工商建议“退货”
  
  据海口西庙工商所工作人员称,商家所传真过来的一份商标注册证书表明鞋盒上“创造吸引力”的商标是经过注册的,但经过调查,发现在鞋体上的一串英文字母图样的商标没有经过注册,商家却在鞋体“商标”的右上角标示已注册商标的标志。工商部门表示,带有没有经过注册的商标的商品必须在市场上销售,这种商家在没有经过注册的商标上表明已注册标志的行为,求商家进行整改。
  付小姐认为,商家贴在鞋底的标签和鞋体上的“商标”不一样,存在误导。而鞋体上的商标没有经过注册却“冒充”已注册商标,商家存在不诚信的行为,应该双倍赔偿。对于付小姐的要求,西庙工商所工作人员只作出“商家给予退货”的调解建议,付小姐如果要求双倍赔偿,可走法律途径。

  律师:可要求双倍赔偿
  
  海口法律热线袁律师表示,商家价格标签上的“商标”和鞋子不符,对消费者的购买存在一定的误导。经过商家解释,消费者认为所购鞋是“创造吸引力”牌子的鞋后,却发现鞋体上的“商标”没有经过注册。虽然商标没有经过注册的商品可以在市场上销售,但在鞋体上使用表明已注册的标志,不仅工商部门要介入处理,对于消费者来说也存在一种信息误导,以为自己购买的就是该牌子的鞋,因此,袁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付小姐可要求双倍赔偿。但袁律师认为,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商家和消费者也可考虑工商部门的调解建议,只作退货处理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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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对于三个月异议期内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任何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

根据国际惯例,查询所涉及的商标注册信息仅供参考,无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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