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消息,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司长孟杨接受媒体采访,就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995年国家立法授权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对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行保护以来,国内外权利人对海关执法越来越认可。特别是最近几年,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频频获得国际大奖,今年又被世界海关组织授予“打击假冒和盗版特别贡献奖”。
孟杨首先就记者提出的海关为什么能获得世界大奖、国际社会对中国海关做的哪些工作给予了认可的问题进行了回答,他说,这两年来,国际社会给予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可比较多,特别是去年全球反假冒组织向各国执法机构颁奖,当时有不少国家竞争,最后意大利海关和中国海关获奖。这是国际反假冒专业组织给予中国海关的认可。今年,中国海关又被世界海关组织授予“打击假冒和盗版的特别贡献奖”,这是世界海关组织的行业奖。
去年获政府嘉勉奖时,对中国海关的评价是执法公开透明,成绩显著。如: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非常注意与企业互动。海关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过程中主动征求权利人的意见,并请他们参与讨论。政府嘉勉奖不是海关自己申报的,是权利人组织认为中国海关做得好,自发推荐的。今年中国获得的“打击假冒和盗版的特别贡献奖”,是从100多个世界海关组织成员中评出的5个国家之一。该奖项认为中国海关打击假冒力度大,并且能及时公开发表有关信息。能够得到全球反假冒专业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的认可,是中国海关做了很多实际工作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后才得到的,靠的是硬碰硬的实力,为此我们感到很受鼓舞。
当记者问到从1995年至今的10多年间,中国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了什么措施时,孟杨回答说,海关承担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后,做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建立、完善管理制度。2000年海关法修改时,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重要的修改内容之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知识产权条例又作了一次修订;在法律、行政法规之下制定了一系列海关规章和海关公告,如明确了知识产权备案、总担保、执法程序等,最近还对侵权货物的收缴、侵权物资处置方面做了严格限制。
到目前为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3个层级的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比较完整地建立起来。此外,对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的两个标志,海关也在进出境环节予以保护。
立法之后,第二项工作就是建立知识产权执法体系。这个执法体系包括:建立了便捷统一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制度。备案制度要求权利人就其需要海关保护的权利事先在海关进行登记,以便海关能现场了解情况,提高查处的针对性。自1995年10月建立备案制度到2007年6月,总署核准备案11000多件。备案制为海关主动发现侵权货物提供了便利。在海关已查处的侵权案件中,90%是依职权主动发现的。
目前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形成了总署、直属、口岸海关三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机制,建立了一支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队伍。从1994年至2006年,全国海关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8000多个案件,案值人民币超过10亿多元,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每年海关查获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增幅达30%。
因为海关执法在边境上,国际性比较强,所以我们做的第三项工作就是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执法合作机制。假冒盗版问题是个国际化问题,加强国际执法合作才能扼制侵权活动的泛滥。中国已与很多国家(地区)海关签署了行政互助协议,其中多数都有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合作内容。此外,海关还与国内权利人、行业协会和其他执法机构展开合作,共同打击侵权。
此外,孟杨还指出了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与其他国家相比的特点。他说,从法律制度看,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有两个不同于他国的特点。一是实行进出口双向保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只管进口侵权、不管出口侵权,而中国海关既对进口也对出口实行保护,目前查获的大多数侵权案件是出口环节发现的。在出境环节采取保护措施,说明中国在全球竞争中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也说明中国海关是一个责任型海关。第二个特点是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面非常宽,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奥林匹克和世博会标志等,与国外海关的制度相比,我们可以说是比较先进的。
最后,孟杨指出了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目前所面临的困难,与传统的海关职能相比,知识产权保护还是一项新的工作,目前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海关主动查处侵权货物的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如何在不影响通关效率的前提下,更加有效地阻止侵权货物进出境;三是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教育,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我们在提高关员的执法意识和能力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加强对收发货人、权利人的教育。这几年海关在普法教育中都力图使货主知道“假冒不伪劣”的想法是错误的。在现场执法中,不时会发生权利人对海关已查到的侵权货物见利忘义的事情,权利人见造假商品造得好,当场就与造假者和解。这些现象需要通过不断的教育加以改进。
今后一段时期,中国海关除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外,还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国内的执法合作,与各方形成打击侵权行为的合力。(海关总署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