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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局--出台商标转让新举措
浏览 2793 次【字号 】 发布时间:2007-8-22 打印本页
    

国家商标局--出台商标转让新举措

出处 中国经济时报 时间 2004-12-27

  国家商标(商标,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中国商标网,商标注册查询)局最将参考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商标行政程序,出台新措施严格核对商标转让申请书及商标转让协议书上的印章和签名,以有效遏制非法转让他人商标的猖獗现象。向记者透露国家商标局这一最新举措的是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资深会员、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和广东红徽商标代理事务所董事长廖俊铭。近日,他应邀参加了国家商标局“ 商标行政程序有关问题专家研讨会”。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而现行商标转让方式,仅用两枚无法辨别真伪的公章或签字、以及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就能顺利办理,并不要求提供转让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这与法律本身的规定是矛盾的。而且,对于一个有预谋非法“盗转”他人商标的人,却可以利用现有商标转让程序的漏洞。非法行为人完全可以撇开商标权利人,只要伪造权利人的公章或签字就可以直接在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从而披上“合法”的外衣将他人的商标非法窃为己有或卖给他人。但是,商标局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时,无法也根本不可能鉴别这些公章或签字及复印件的真伪。这就是近年来商标屡屡被非法转让以及引发国家商标局被诉的主要原因。


  国家商标局决定从9月下旬起改进以往做法、采取如下措施完善商标转让程序:一、将商标转让申请书上转让人使用的印章或签字,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印章或签字进行核对。二、对印章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印章变更情况,提供印章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提供转让人的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章戳)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三、对签字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情况,并提供转让人的有效证件(签字)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四、对印章或签字明显不符的向申请人发出《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含往返邮程)按有关要求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国家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驳回其转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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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对于三个月异议期内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任何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

根据国际惯例,查询所涉及的商标注册信息仅供参考,无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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