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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
浏览 5617 次【字号 】 发布时间:2009-11-16 打印本页
    

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商标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09年11月16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提供
 
   从日前闭幕的第三届中国商标节上了解到,我国《商标法》正在修改中。这是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改,目的是为适应新形势发展和中国商标战略需要,推动自主创新,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在第三届中国商标节上表示,自《商标法》施行以来,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商标法律法规体系,但是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商标法》也有待进一步完善。虽然《商标法》已历经1993年、2001年两次修改,但是目前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有了很大变化,《商标法》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据介绍,现行的《商标法》目前主要存在四个问题:商标注册的确权程序过于复杂,在维护诚实信用方面还有待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与现在的经济发展形势不一致,在方便当事人方面还有待完善。

  这位负责人说,修改后的《商标法》将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和行政监管力度,努力达到国际水平。此外,修改后的《商标法》还将加大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加强商标代理监管,为中外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好服务。

  据悉,国家工商总局在5月份已形成《商标法》(征求意见稿),在6月份至8月份征求有关各方的意见后,进行了多次修改。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将就修改稿达成一致意见,于今年年底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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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对于三个月异议期内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任何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

根据国际惯例,查询所涉及的商标注册信息仅供参考,无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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