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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日前出台
浏览 4539 次【字号 】 发布时间:2009-4-30 打印本页
    
 
      中新网4月24日电 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出台了《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细则》分总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查、审定,复审与核审,监督与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共三十三条。
      《细则》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重视商标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严格、准确、依法开展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健康发展,支持、帮助企业合理实施商标战略。
      《细则》对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证据材料,商标管理程序中的审查,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审查,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的审查、审定,复审与核审及监督与法律责任均作出详细规定。《细则》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细则》规定: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研究驰名商标认定时,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派员进行监督。驰名商标认定审查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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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对于三个月异议期内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任何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

根据国际惯例,查询所涉及的商标注册信息仅供参考,无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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