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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制度
商标管理制度

注册商标在国外的使用

加注册商标标记  

   商标在某一国家一经获准注册,就可以在自己的注册商标上加注“注册商标”,或 ® 标记、或“TRADE MARK”。

   商标注册后,是否必须加注注册标记,各国大都没有硬性规定,不过加注之后对商标能起到宣传和保护作用。在商标上加注注册标记能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起到突出商标的作用。有了注册标记使不法商人知道这个商标已经注册,再仿冒就有所顾虑了。但也有些国家规定用当地文字或记号标明该商标已经注册,如果不标明,一旦商标被侵权,注册机关和法院也不受理。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允许在商标未获准注册之前,就加上“注册商标”的标记,即使在商标的审定期间也不准这样做,否则,说法是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是欺骗消费者,商品会被停止销售。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注册人的商标在该国获准注册后,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在该国使用其商标(规定3至5年必须使用的为多)。不过,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在当地规定期限内没有使用而被撤消的事例很少,除非有人了解某个商标长期不使用,而有碍他的商标在该国注册,对不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提出诉讼。在中国曾发生过这种事例,由于别人控告其注册商标3年时间没有使用,而注册人又提不出不使用的原因,商标就被撤销了。
   中国虽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应予撤销,但如无人提出诉讼,一般也是不管的。
   海地、菲律宾和美国规定,商标注册人必须在商标注册后的第五、第六两年中向当地商标注册机关提交使用商标的宣誓书和使用的证件(单据、广告、贸易往来信函等),或者能够提供说明由于某些特殊民政部不能使用的证据,否则该商标即被撤销。为了保护交国在上述三个国家注册商标专用权,我们应当注意保存在这三个国家销售商品的凭证,才能在规定时间随同宣誓书向当地注册机关提交。
   按照国际间习惯做法,由于本国规定的汇出款项的货币的兑换限制,或者由于难于取得外汇,以及由于本国的限制等都可以成为商标不能使用的理由。


注册商标图样使用中不要轻易改变

   商标注册后,应当始终保持原注册时的图样,不可轻易变动。中国有些企业对商标管理规定不太熟悉,往往从美观的角度对自己的商标不断修改,例如,50年代在罐头食品上注册的“长城”商标,长城的图形竟有六、七种不同图案。这样做对注册人并无好处,不仅引起消费者猜疑哪个图案才是正品,哪个图案是副品,甚至被怀疑是冒牌货。文字和图形并用的商标应当整体使用,不要随便改换文字和图形位置,更不要把文字和图形分开使用,或者单独使用文字或图形。这样使用商标在各国都是不允许的,情况严重的还可能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

   注册商标不能改动,这与商品包装、装璜的美化是两回事。商品包装要不断改进,装璜也应美化以迎合广大消费者的需要,但是决不能变动商标部分。

及时办理变更、转让和续展手续

  商标在国外注册后,如果企业名称和地址有了改变,或是商标已经转让给另一外企业使用,应当及时在当地商标注册机关办理变更事项。假如没有及时办理,一旦发现商标使用人的名称和原注册人名称不符,或因发生商标纠纷,官方要求提供证明时即陷于被动。例如,1978年以前中国外贸在美国注册的商标,都是以香港华润公司的名义注册的,后来和美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后,有些商标未及时办理移转注册手续,如纺织品公司的“三叶”商标在美国被推销商抢先注册,美国官方让提供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名义在美国的使用证明,由于未办转让,无法提供使用证明,致使“三叶”商标权被别人抢走。

  商标注册在效期满前,商标所有人应及时在当地办理续展注册手续。各国一般都规定在商标注册期满前半年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些国家还规定有效期满后还有六个月的宽展期,但必须提供迟延续展的理由并交纳迟延费。超过宽展期不办续展的商标即丧失专用权。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和续展期限的规定不一,商标注册有效期限有的为7年,有的10年,有的20年;续展期有的为10年,有的14年,有的20年不等。因此,商标所有人,对所有注册国办理续展注册,应事先做好准备,提前办理申请续展手续,不要使商标过期失效,失去商标专用权。


商标纠纷的解决

  商标在国外发生纠纷或发现有人仿冒,有三种解决方法:

      -  直接向当地商标注册机关或者法院提出诉讼;
      -  通过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协商解决;
      -  通过行政途径,即通过两国政府间的对话,使问题得到解决。

  采用哪种办法合适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一般说,如果商标发生异议或争议,在异议或争议期间应当先向当地商标注册机关或法院及时提出申请,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明显能够胜诉的,可等对方答辩后裁定。

    对于问题不大,能经过协商解决的纠纷,可用第二种办法,通过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协商,纠纷有时很容易得到解决。对于矛盾本来不太大,通过协商即可解决的问题诉之法院,有时反而引起矛盾对立,各抒己见,争执不下,不仅拖延时间,花费大量费用,最后结果还不一定满意,采用协商办法效果往往更好。例如,中国“梅林”(Maling)罐头商标在阿拉伯国家享有盛誉,意大利一家企业使用冒牌“Malina”,和 “Maling”字体完全一样,只有一个字母不同;台湾一个商人使用“梅兰”(Malan)商标包装字体、颜色和“梅林”牌罐头真假难分。我们没有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而是找当地进口商进行协商,指出贩卖冒牌商品的严重性和法律上应负的责任,并告诉他们,我们暂时不起诉索赔,但他们必须保证今后不得再进口这两种冒牌罐头,并叫他们写出保证,这个问题便顺利得到解决。
   国内不少案例也说明用协商办法解决纠纷的优越性。例如,新疆一家企业在饮料上使用“梨乡”商标,其图形与“百事可乐”的图形很近似,在异议期间,美国百事可乐公司委托贸促会商标代理处对“梨乡”商标提出异议,商标代理处征得美方同意与新疆这家企业协商,并说服他们“注销”这一商标。为了圆满解决双方的矛盾,美方同意对“梨乡”商标重新设计、印刷、包装和申请过程中所花的一切费用给予经济赔偿。

   对于一些关系到中国经济利益比较大的商标纠纷,使用上述办法不能解决时,可以通过双方商标注册机关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往往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例如,中国和法国商标注册机关成立一个中法商标工作小组,在每年召开的商标工作会议上相互协商解决双方企业在对方国家申请注册商标和其他商标问题时所遇到的困难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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