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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仕”状告国家商标委官司打到高院 |
Browse 2994 Time【Size B M S】Release time:2008-2-22 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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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9日 中国商标数据库.理论研究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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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都市报》10月27日报道,近日,广州市芳村区名仕表业厂(以下简称“名仕”)就其状告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已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据了解,名仕表厂自1992年起生产“名仕牌”手表,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名仕”商标注册并获核准,有效期从1994年8月至2004年8月。2001年4月,名仕表厂欲扩大“名仕”商标的使用范围,遂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一年后,即2002年4月,该厂接到国家商标委复函,称“名仕”商标与瑞士手表制造商博梅·默西埃尔公司2000年12月申请在先的“名士”商标近似,故驳回其申请。名仕表厂深感震惊,自己早在1993年就申请注册了“名仕”商标,按照《商标法》规定,他人不可能后来居上再申请近似商标,于是致函国家商标局查询详情。 2002年5月6日,名仕表厂收到了国家商标委于2000年11月作出的《“名仕”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得知其注册商标已经被撤销。原来,国家商标委是根据博梅·默西埃尔公司以“注册不当”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撤销了“名仕”商标,理由是:在“名仕”申请注册之前,博梅·默西埃尔公司使用在手表商品上的“名士”商标就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名仕表厂理应知晓“名士”商标的知名度,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将“名仕”商标予以撤销。 名仕表厂对此裁定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名仕表厂诉称,依照旧的《商标法》,国家商标委在收到申请和作出裁定时,均应通知当事人,而名仕表厂对博梅·默西埃尔公司的撤销申请和对国家商标委于2000年11月作出的终局裁定事先竟毫不知情,其知情权和抗辩权被严重剥夺。此外,该厂还表示,设计“名仕”前,对“名士”闻所未闻,博梅·默西埃尔公司在“名仕”出现前一直未在中国申请注册,“名仕”并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且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是中英文合用的“BAUME&MERCIER明仕”标记,而并非“名士”。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受理该行政诉讼后,今年4月,案件只从程序上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裁定。裁定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受理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应当依据其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的日期来确定是否受理,而不能以该行政行为相对人收到该复审决定或裁定的日期来确定是否受理,由于被告的裁定是在新《商标法》实施前作出的,故此驳回原告起诉。名仕表厂对一审结果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法院,要求撤销原裁定,进行实体审理。它上诉称,依据新《商标法》,是否收到裁定书才是判断是否拥有诉权的关键,国家商标委虽在2000年11月就作出了裁定,但名仕表厂却是在2002年5月6日才知悉这一裁定,因此一审法院的裁定实际上是非法地剥夺了新《商标法》赋予商标持有人的诉权。 据了解,这是自2001年12月《商标法》修正实施后,国内商标持有人打破商标终局裁定旧规,提起的第二宗起诉商评委的官司。关于此案的审理结果,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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